中国不少电视节目在剪辑、转场或游戏环节中,直接截取《海贼王》《火影忍者》《进击的巨人》等日本动漫的背景音乐,甚至将整段原声带作为节目配乐。这种行为是否违法,答案非常明确: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,擅自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,构成侵权,除非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,而电视节目的大范围商用几乎不可能落入这一例外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三条的规定,音乐作品属于受保护的作品类型,包含旋律、编曲、歌词等要素。日本动漫的背景音乐,无论是由作曲家原创,还是改编自既有作品,其著作权归属于作曲者、编曲者或制作委员会。中国于1992年加入《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》,该公约要求成员国对缔约国的作品给予国民待遇,即日本动漫音乐在中国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,无需履行登记手续。因此,中国电视节目使用这些音乐,法律上完全适用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则。
侵权与否的核心在于“未经许可的公开传播”。电视台播放节目属于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开传播行为,即使节目本身只在本地频道或网络平台播出,也构成对著作权中广播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。日本动漫音乐的原权利人通常授权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(JASRAC)管理其权利,JASRAC又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(音著协)签订相互代表协议。音著协有权在中国境内代表日本权利人许可使用并收取报酬。电视节目制作方若未通过音著协取得许可,也未直接联系权利人,即为典型的未经许可使用。现实中,很多节目制作人抱有“背景音乐只有几秒,不算什么”的侥幸心理,但法律并不以使用时长作为免责依据,哪怕是几个音符的采样,只要具有可识别性,且未获授权,就可能构成侵权。
有人会提出,节目中使用音乐是否属于“合理使用”?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十三种可以不经许可、不支付报酬的情形,包括个人学习研究、评论说明、新闻报道、课堂教学、国家机关执行公务、图书馆存档等。电视综艺节目或娱乐访谈显然不属于这些情形。即使节目对音乐进行了变形处理或只播放低音量的片段,只要该使用具有商业目的,且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,或者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,就无法援引合理使用抗辩。例如,某卫视在选秀节目选手表演环节,用《进击的巨人》的经典配乐烘托紧张感,这段配乐是原曲的完整提炼,观众一听即知,这种做法直接替代了正版许可市场,权利人本可通过授权获得费用,却被无偿拿走,显然不在合理使用范围内。
从侵权责任看,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以展览、摄制视听作品、广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,应当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,难以确定的,法院可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酌情判决。参考近年判例,某地方卫视在一档文化类节目中使用了日本游戏《最终幻想》的一段背景音乐,时长仅十秒,但被音著协起诉后,法院认定侵权成立,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三万余元。另一个案例中,某网络自制综艺未经授权改编并使用了《某科学的超电磁炮》的主题曲,因该曲被大量观众识别并引发弹幕热议,法院综合节目热度、音乐对节目的贡献程度,判赔超过十万元。这些案例说明,即使时长很短,只要进入商用场景,侵权事实就难以辩驳。

实际操作中,电视节目制作方往往辩称“不知道权利人是谁”或“无法联系授权方”。这种申辩在法律上不成立。音著协作为集体管理组织,其官网明确公示了海外作品库的查询渠道,制作方只要输入曲名或词曲作者,即可获得授权信息。即使音著协的曲库覆盖不全,制作方也应主动通过JASRAC或其他版权代理渠道获取许可。怠于查询,属于过失侵权。更严重的是,部分节目在片尾标注“音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”之类字样,试图以声明免除责任,但声明本身不是许可,权利人收到节目视频后依然可以起诉,声明最多影响主观过错的认定,不能改变未经许可的本质。
还需注意,使用日本动漫音乐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,若侵权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,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,版权局可责令停止侵权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罚款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。尽管目前电视节目侵权多以民事纠纷解决,但行政处罚的风险始终存在。电视台作为公权力背景的媒体,本应起示范作用,却屡屡在音乐版权上踩线,实在令人遗憾。一些节目为了节省几千元授权费,最终付出数十万元的赔偿和声誉代价,这种短视行为并不罕见。
解决之道在于行业自律与集体管理组织的主动作为。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当建立音乐使用台账,对每一段背景音乐登记来源、作者、授权状态。音著协也应当加大海外曲库的宣传和简化授权流程,提供在线即时许可服务。对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的行为,权利人应积极维权,JASRAC和音著协可以联合采取批量监测与诉讼行动。只有让侵权成本高于合法授权成本,电视节目对日本动漫音乐的“拿来主义”才能得到遏制。法律从不保护侥幸心理,每一段旋律背后都有创作者的心血与法定权利,商业使用必须付费,天经地义。